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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0 来源:不详 / 审校:未知 2019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保证学生在公寓、宿舍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学生公寓、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妥善管理公寓、宿舍楼院内的设施、物品;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创建良好的环境,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规定中,公寓指我校学生居住楼院;寝室指学生所居住的具体房间。 

第二章 公寓、宿舍内设施、物品管理

第四条 每幢宿舍出入口处设值班室;宿舍值班室人员负责公寓、宿舍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寝室内盖被统一叠成方块形放在床一端外侧,枕头放在被子里侧,床面清洁平整;床下外侧除并列摆放整齐的鞋子和脸盆外,其它物品应整齐摆放在里侧。 
第六条 寝室内书本等学习用品,以及毛巾、水瓶、茶杯、牙刷等生活用品应按规定放置,保持整齐美观。 
第七条 寝室内空调、电风扇以及与之配套的遥控器为学校在各寝室配置的公共财产,寝室成员须协调使用,妥善保管;如人为损坏,修理费用由寝室成员支付,无法修复的由寝室成员负责赔偿。如自然损坏,无法使用,需持已坏物品到管理站更换。如遇宿舍调整或毕业离校,所有公共财产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应离宿手续(电视遥控器须交公寓值班室并做登记)。 
第八条 宿舍寝室内的拖把、扫帚、簸箕等卫生工具放置在门背后墙角。 
第九条 在季节更替时,各寝室应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挂、收蚊帐。换季后不用的垫被、盖被、棉衣、垫(枕)席、蚊帐等应包裹捆扎好,装入行李袋。 
第十条 寝室内门窗及所有物品须保持清洁,地面须保持干净无尘、无水、无纸屑杂物、无痰迹,墙面清洁、无蛛网吊灰,墙壁上不乱贴、乱画,不允许敲钉入墙、乱挂衣物,允许各寝室根据个人需要和爱好进行一些不破坏墙体、不影响整洁的床头设计。 
第十一条 宿舍内的公用区域须保持整洁,桌椅、电源开关、插座等公用设施应妥善使用,并保持清洁完好。 

第三章 宿舍内学生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宿舍值班室工作人员的管理,所住房间和床位由宿管科根据各系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号、床位对号入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三条 各寝室室长全面负责本寝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寝室室长应排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每天负责拖扫地面,擦洗门窗,督促本室同学整理好个人内务。 
第十五条 寝室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保持自己使用的摆设物品的整洁卫生和整齐,不得在宿舍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 
第十六条 宿舍大门实行定时开关和熄灯制度,住宿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正课时间除因病请假(有假条)的学生外,任何人不得在宿舍滞留。宿管员应在上午7:50和下午1:20分别对每个宿舍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安全隐患,清理滞留人员,并将情况通知班主任,上报学生处。 
第十七条 保持公寓、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闹;不得使用大功率的音响设备,使用音响设备时,音量应适宜;不得在公寓内打球,以及开展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在公寓楼院内组织集体活动应经学生处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宿舍内成立非法组织,进行非法活动,以及书写和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在公寓、宿舍内张贴宣传品须经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宿舍内收藏、观看、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网络信息。 
第二十条  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一般不要使用电话;接听电话应轻声细语,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 
第二十一条 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帮互助,不争吵,不打架。公寓内不得酗酒、赌博、聚众哄闹。 
第二十二条 注意公寓、宿舍内物品安全,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并保管好卡、折。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要随手锁好门窗。每个宿舍必须上交一把钥匙到值班室,否则各项检查成绩按0分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擅自在公寓、宿舍区内进行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注意公寓、宿舍内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私拉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褥子、电取暖器等未经学校批准使用的电器;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严禁将电器摆放在被褥、书籍上。 
第二十五条 节约用水,保持厕所内用水管道畅通,严禁向洗脸盆(池)、便器内乱扔杂物。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宿舍内使用明火(包括点蜡烛、酒精炉、煤油炉、抽香烟等)、焚烧纸张杂物。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宠物。 
第二十八条 严禁向窗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 
第二十九条 除由学院组织并在宿舍值班室备案的各项参观、检查等活动,以及宿舍值班室组织的检查、维修等日常工作外,所有来访人员须在宿舍值班室登记。特殊情况须经工作人员同意并交押证件后,同性人员可进入被访学生寝室,来访结束后,必须到管理站填写访问结束登记单、领取证件。严禁来访人员进入异性居住区。 
第三十条 学生应按时回自己所住寝室就寝,严禁夜不归宿。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熄灯以后迟返寝室,一律凭本人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因公迟返须持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后,方可进入公寓,次日值班人员应将情况通报学生所在院系,并报学生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床位。严禁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三十三条 对在公寓、宿舍内行为不当者,公寓值班室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情况报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处,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学生对公寓的管理、服务、教育有权进行监督,并就公寓管理工作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卫生寝室和文明寝室的评比,按评比得分由低到高分为:不达标寝室、达标寝室、文明寝室、文明示范寝室。具体评分标准另定。 
凡被评为“文明寝室”、“文明示范寝室”的各寝室,在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的同时,该寝室所有成员还将在学年综合测评中享受附加分及相关加分。 
第三十五条 损坏公寓、宿舍内的公用设施,损坏寝室内的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应照价赔偿。寝室成员对共有财产、公共财产应共同爱护,相互监督,协商使用。凡造成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寝室内责任不清的,有关责任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对在公寓、宿舍内行为不当者,同寝室人员应予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公寓值班室,所在学院,以及学生处等有关部门汇报,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配合调查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学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扣分、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免去学生干部职务等处理;是学生党员的,还将交由党组织做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宿舍报修由辅导员填写报修单,写清楚楼号、宿舍号、维修内容及日期,及时送后勤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辅导员每周对宿舍的检查、巡视不得少于3次,班级内部应每天对宿舍及个人内务卫生进行一次检查评比(上午、下午均可),每周公示一次宿舍成绩和个人成绩。每月进行成绩汇总,作为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以及其他相关考评的依据。学生处将定期对各班级检查资料及检查情况进行抽查,作为对辅导员日常工作考核内容。
学生处、各系、学生会对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坚持必要的常规性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或公示,按期进行日常评比。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除按本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及相关处理外,其行为违反《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还将依据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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