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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0 来源:不详 / 审校:未知 2019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有利于学院科学规范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学生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视情节轻重,就其中一项给予处分。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题。
(三)违纪伤害他人能主动救护。
(四)由于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情节较轻者。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
(二)对检举人或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或煽动、组织群体事件的。
(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者互相串供、隐瞒事实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应受到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可为半年。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查看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可按期留校察看,恢复学籍;对表现突出及有立功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并恢复学籍;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全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考、替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行为、造成严重影响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听劝阻、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或带头罢课、静坐,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传播各种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或组建非法政治组织,经教育转化态度一般,或转变立场较慢者,给予记过处分;对拒不改正,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校秩序与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重犯或虽初犯但后果特别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对方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无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分,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是参与打群架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与打架,只要出示凶器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凶器伤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是给打架斗殴者通风报信,给予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发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对侮辱、殴打老师者,加重处分,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者,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寝室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给予警告处分。
(二)严禁携带、存放各种管制刀具,一经查出,给予警告处分。
(三)存放、使用电锅、电壶等大功率电器,宿舍内乱拉、乱扯电线、破坏电源线等公共设施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存放、使用各种易燃易爆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或妨碍公寓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者,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期中擅自离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擅自离校,累计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擅自离校,累计4-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擅自离校,累计6-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擅自离校,累计8-12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擅自离校,累计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期内违反纪律,累计旷课,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7-1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15-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25-3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35-44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45-56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采取书面形式,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十八条   给予处分的权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各系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讨论决定;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决定;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需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需先报省委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各系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与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书后,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系学生申诉委员会或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系、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一经送达学生本人即立即生效。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系、院不再接收提出的申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学院、系范围内进行公布。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存档,对学生处分的有关材料、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对处分后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按处分审批权限在毕业前写出一份纪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因违纪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分:
(一)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停止待发的奖助金,取消当年评定奖助学金和评先评优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查看期间停发全部奖助学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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