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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宗教事务条例》释义(一)
0 来源:不详 / 审校:未知 2020年10月06日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今年“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要求,自即日起,摘选《宗教事务条例》部分内容,就其原文及释义进行推广学习,强化对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学习,不断推动宗教治理由治标向治本深化。

原文

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释义

本条是对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章程、开展活动的规定。

关于宗教团体的性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团体是一个界别的社会团体,它是由信教公民自愿组成,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关于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手续。在我国,登记是国家确定社会团体合法性的基本形式,也是社会团体取得社会承认的法定渠道,宗教团体当然也不例外。关于宗教团体的登记管理,本条例作了简要规定,即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目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照该条例,有关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有以下规定:

一是宗教团体的成立条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 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是宗教团体的成立程序。首先,成立宗教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根据这一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业务范围相同、相近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充当业务主管单位。其次,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三是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关于宗教团体的章程。章程是社会团体的重要文件,是社会团体的行为准则和行动指南,其产生方式、记载内容、变更和修改程序等由行政法规作出强制性规定,并经民政部门核准方能生效,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对社会团体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它保证了社会团体的发展方向,并为社会团体的民主决策与自律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对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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