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有哪些法定义务呢?
一、参与疫情防控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学校依法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如果拒绝或者不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二、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报告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发现校内人员有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征用财物的配合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能会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据此,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有权征用学校房屋、交通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学校必须予以配合。
四、活动限制的配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鉴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教育部和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均作出了延期开学的决定,其性质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控制疫情蔓延为目的“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均应遵照执行。
在当前防控新冠肺炎的严峻形势下,学校应当遵循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履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为防控防疫工作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