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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生会联合会章程
0 来源:团委 / 审校:张芹 2019年03月29日

第一章   

 

第一条  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对外简称“山东学联”)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共青团指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中等学校学生会和基层学联的联合组织,英文译名“Shandong Students Federation”,英文缩写“SDSF ”。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做党和政府联系大、中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组织引导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和校外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加强与台湾和港澳地区学生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省(市、区) 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  本会参加山东省青年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市学联,承认本会章程,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党的领导和共青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十条  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省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省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省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一条  省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省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省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省学联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省学联委员会是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省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省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省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根据情况举行二至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对于需由省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学联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通讯会议或分片召开有关会议议决。

省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  省学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省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省学联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

(四)审议和批准省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省学联主席团是省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主席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各领域工作的开展。

当选省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学联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自己所选派的代表进行更换。主席团全体会议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单位召集。

省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十五条  省学联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在省学联代表大会和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省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省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批准任免省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  省学联秘书处是省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省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七条  省学联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 执行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 负责省学联日常工作;

(三) 管理省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 在省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省学联。

第十八条  省学联实行主席团部分成员驻会办公的工作制度。

省学联驻会人数每年二至四名,驻会时间为一年,逐年在主席团成员中轮换。驻会人员由省学联秘书处负责考察和选拔,经所在学校党政同意。

驻会学生驻会期间享受同级毕业生见习期工资福利待遇,驻会期间计算工龄。

 

第四章  学校学生组织

 

第十九条  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均可建立学生会,有研究生一百人以上的高等学校同时可建立研究生会。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青年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校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二十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立文明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开展有益于同学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与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加强学生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文化建设,促进学生会履行职能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体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设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学生会可设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中要有负责社团工作的同学,有社团联合会的要兼任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地方学联组织

 

第二十五条  市学生联合会是省学生联合会在该市的会员团体。

市学联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相应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以下县(市、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省学联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党和政府关于学联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募捐等其他合理收入。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省学联的会刊是《山东学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山东学生工作》由省学联秘书处主办,联合各委员单位轮流编辑出版。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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