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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0 来源:团委 / 审校:张芹 2019年0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  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进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学生会在校党总支领导、团委指导下,依靠广大学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会承认《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济南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和济南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学生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体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服务职能,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创新创业能力,为步入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五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学生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设团总支书记1人、主席1人、办公室主任1人、副书记2-3人、副主席3-5人、办公室副主任1-2人。

第九条  校学生会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学宣部、文艺部、纪检部、体育部、卫生部、编辑部、女生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2-3人、干事10至15人。各部门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二级组织,接受校学生会工作指导,院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院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并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情况工作程序参照本章程制定。

第十一条  班委会、院学生会、校学生会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

 

第三章  选举办法

 

第十二条  凡是在校生,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9月份根据当年校学生会需招募干事总人数的3倍名额及各学院上学年综合评价积分,按比例分配至各学院,由各学院推荐学生填写入会申请单,报校学生会主席团。二级学院每年9月份根据当年院学生会需招募干事总人数的3倍名额及班级上学年综合评价积分,按比例分配至各班,由各班推荐学生填写入会申请单,报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四条  10月份进行纳新,本着自愿原则,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法,在团委、学生工作处老师在场和主席团成员在场达到75%以上的条件下进行。

1. 选举由学生会主席主持,介绍各个部门的职责;

2.参选人员进行3-5分钟的竞选演讲(内容包括竞选职位,自己的工作思路和计划等);

3.演讲结束后,由大家采用不记名投票的方法当场投票,每位同学可以给参选总人数的70%参选人投票,当场统计,按排名先后进入各职能部门,进行为期1个月的试用期考查。

第十五条  11月份进行校学生会二审,本着自愿原则,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法,在团委、学生工作处老师在场和主席团成员在场达到75%以上的条件下进行。

1.二审由学生会主席主持,首先总结开学以来各部门的工作情况;

2.参选人员进行3-5分钟的竞选演讲(内容包括试用期间的工作体会、表现和以后的计划等);

3.演讲结束后,由大家采用不记名投票的方法当场投票,每位同学可以给参选总人数的50%参选人投票,当场统计,按排名先后进入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5月份进行校学生会换届选举大会,本着自愿原则,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法,在团委、学生工作处老师在场和校学生会成员在场达到75%以上的条件下进行。

1.换届选举由学生会主席主持,总结一学年学生会工作情况;

2.由学生会主席介绍各个职位的职责,由现任主席团推荐平时工作积极,愿意为大家服务的同学,并讲明理由;

3.参选人员进行3-5分钟的竞选演讲(内容包括竞选职务、在会期间的工作体会、表现和以后的计划等);

4.演讲结束后,由大家采用不记名投票的方法当场投票,当场统计,按排名先后就职并开展工作。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十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活动。  

第五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院部按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一条  学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确认各院部推选的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六章  学生会主席团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主席团设团总支书记1人、主席1人、办公室主任1人、副书记2-3人、副主席3-5人、办公室副主任1-2人。

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学生会主席为校学生会理事。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计划。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指导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由学代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团总支书记有下列职权:

(一)负责指导校学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二)负责指导校学生会开展工作。

(三)负责校团学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教育。

(四)负责校团学会内部的审核、纠察、人事变迁。

(五)协助主席做好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生会的全面工作。

(二)指导、协调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代表学生会对外负责,加强与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四)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工作。

(五)协助团总支书记做好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副书记有下列职权:

(一) 协助书记处理日常工作,具体分工指导各部门工作;

(二) 书记外出时,代行书记职责;

(三) 负责学生会成员思想状况的调查研究,经常提出信息反馈;

(四) 参与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副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做好学生会工作,具体分工指导各部门的工作;

(二)主席外出时,代行主席职责;

(三)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及常务工作

(四)协助主席做好学生干部的考勤考核工作;

(五)参与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会职能部门在校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章 学生会职能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学生会内部沟通的枢纽,协助老师、主席团处理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做好学生会文件的起草、发放和归档。负责各种会议的通知和准备工作,做好例会记录等。

第三十二条  组织部:负责团学会组织常务、推荐学生入团、团员入党、团学干部考核、评优评先工作;负责对各个部门的定期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宣部:负责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墙报、广播、橱窗、海报),做好宣传工作,抓好团的宣传队伍建设等;

第三十四条  文艺部:负责学院、团学会有关学生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工作,独立地组织开展有利于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娱乐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  纪检部:负责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就寝情况和日常违纪现象、大型活动等现场纪律维持;

第三十六条  体育部:负责检查全校早操出勤,定期通报结果并向学工处汇报;负责组织各类体育活动、负责体育比赛后勤、相关设备保管工作等;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负责学生教室、宿舍卫生检查、督促学生保护校园卫生、文明宿舍创建工作等。

第三十八条  女生部:负责学院、团学会活动礼仪、相关物品保管、女生工作、大型活动医疗组等;

第三十九条  编辑部:是团学会对外的窗口,负责团学会公众号的运作,编辑新闻稿、发布推文。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代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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