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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教学管理人员参加实习工作培训会议
0 来源:教务处 / 审校:教务处 2022年04月29日

4月28日上午,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要求,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等11人参加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修订版)线上培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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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全面解读了新规定的修订背景和总体情况、修订后的具体内容,以及依照规定如何做好落实。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习内容应符合专业培养要求。实习不得安排与专业无关的简单重复劳动、高强度劳动,明确实习内容“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二、严禁强制安排实习。进一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明确了所有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岗位实习均应当取得学生、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三、严禁实习中介参与并从中牟利。中介机构介入实习赚取“人头费”,是产生强制实习、付费实习的重要源头,社会反映较为强烈。《规定》明确实习三方协议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重申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学生实习加班和考勤。在原规定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技术技能指导等权利的要求,明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五、明确实习报酬和费用的问题。规定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通过此次培训,参会人员均表示受益匪浅,会后就如何理清实习工作脉络,如何做好实习前的安全教育、企业调研工作,如何将实习工作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如何预判实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出了问题如何解决等在教研例会中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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