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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0 来源:不详 / 审校:未知 2019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要以人为本,预防先行,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教育是预防各类意外或事故,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环节,是学校一项经常性工作。学校要加强领导、各部门应相互配合,严密组织。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各系每年 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贯穿于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的始终,从入学到毕业,特别是节假日以及敏感时期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要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以及学生的特点,及时有效的开展好有关教育活动。善于利用典型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不同季节不同阶段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病、防各种安全事故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六条  安全教育要紧密结合学生思想实际,既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又注重心理疏导,既要教育学生防范人身及财产安全,又要引导学生保持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克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加强学生日常管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明确安全责任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学生处、保卫处是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主要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各团总支、团支部、班级是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具体单位,学生处、保卫处要及时协调各系对学生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各系应把各班级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单位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同学应互相团结,互相帮助,在学习生活中对有碍学生人身安全的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班主任、辅导员、保卫处、学生处)反映,对有碍学生安全的行为应加阻止,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自觉遵守纪律和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  学生组织校外集体课外活动,须由活动组织者提供书面申请,在明确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路线、内容等)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人后,由组织者所在班级向所在系领导申请并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由老师统一带队,方可按所提出的方案进行,严禁私自外出旅游活动。
第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和卫生,严禁夜不归宿和在宿舍留宿异性,严禁高空抛物,焚烧废纸等,不准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品和管制器械,严禁私拉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一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火灾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四章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发生一般性伤害或损失后,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其他人的责任,责令其赔偿损失以及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后,在场学生应立即拨打110和120,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上报省有关部门,拒绝受理报告的党员和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的,须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对事故调查后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卫处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学生在教学、学习过程和日常生活中,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将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十八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  因事故且责任不在本人而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肆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按国家规定适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第二十一条  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奖学金数。
第二十二条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三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者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者教育厅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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